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乡镇人大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选举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四条,代表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各省级乡镇人大工作地方性法规对乡镇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责作出以下规定。
1、依法对换届选举产生的下一届本级人大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一是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二是审查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三是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本级乡镇的人大主席团报告。乡镇人大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人代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2、负责对本届乡镇人大会议期间,补选的代表资格进行审查(湖北)。
3、认真受理对当选代表的举报,及时转交有关方面依法调查处理;对被举报的当选代表问题线索清晰但尚未核查清楚的,由有关方面继续调查,可以延迟提出其当选有效或者当选无效的意见(湖北)。
4、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代表资格终止以及恢复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并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广东、湖北、上海)。
5、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资格的审查,主要是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凡是当选符合法律规定的,即应确认代表资格有效(陕西);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确认其代表资格无效(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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