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没有单独制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涉及乡镇人大的工作都是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和其他法律以及省级乡镇人大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安排的。但由于法律法规还有一些不完善之处,给乡镇人大工作带来许多课题,需要在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进行探索和研究。
1、乡镇人大不设常设机构带来的问题。一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乡镇人大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日益增多,乡镇人大工作任务日益增加,乡镇人大一年开会一两次,无法及时经过人代会审议后作出决定。二是没有常设机构,人大代表的联系和召集比较困难,使得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难以及时召开,从而不能及时行使职权。三是相当多的乡镇人大在工作中,大大延伸和扩展了主席团的功能,使主席团成为不是常设机构的“乡镇人大常委会”,但无法律规定,致使乡镇人大主席团名不正言不顺。
2、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职责有限带来的问题。目前由于法律赋予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职责比较有限,开展工作有一定困难。如,如何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议,如何组织代表开展活动等等。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不是乡镇人大主席团主席、副主席,那么,乡镇人大主席在主席团中只是个成员,如何主持乡镇人大主席团会议?
3、监督工作于法无据带来的问题。我国只有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没有代表大会监督法。乡镇人大代表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参加主席团安排、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组织的执法检查活动,向谁提交执法检查报告,谁来审议执法检查报告?许多乡镇人大的监督工作,如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等等,都是套用监督法的程序进行的,但于法无据。
4、乡镇人大主席团与乡镇人代会主席团的关系不清带来的问题。地方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第十九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两个主席团产生的时间不同,一个产生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一个产生于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举行会议的时候是否包括预备会议?法律没有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每次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会后自动解散,但又怎样理解乡镇人大主席团闭会期间的职责。
乡镇人大工作任重道远,需要代表们齐心协力在实践中总结出经验,直至上升为法律,并最终促进工作开展。
(责编: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