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即各级人大代表享有言论免责权。为确保该权利的实现,我们需要正确理解上述规定中的“各种会议”及“发言”的含义。
各种会议指的是哪些会议?
根据法律规定和实践运行,代表言论免责权的适用范围如下:
(1)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参加各种会议的发言和表决,包括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代表团小组会议,以及代表应邀列席的主席团会议等;
(2)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应邀列席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人大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其他会议和应邀列席的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他会议的发言;
(3)人大代表参加的代表小组会、座谈会等其他会议上的发言;
(4)人大代表参加或应邀参加的原选举单位有关会议及其他会议上的发言。
发言包含哪些内容?
这里的发言,作广义解释,包括不正确或不完全正确的发言,甚至是事后证实的完全错误的发言。
(责编: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