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监督制度是由特定机关对公权力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具有自己的特点,包括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或审查建议属于被动审查,二者的异同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提出的主体不同
1、提出审查要求的主体: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大常委会。
2、提出审查建议的主体:上述六大机构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
二、是否分送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不同
1、审查要求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
行审查、提出意见
2、审查建议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一、审查的对象相同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最高法和最高检的司法解释。
二、审查的程序相同
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中认为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三、审查的结果相同
制定机关在2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并向上述提出审查意见的机构反馈。
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责编: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