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立法质量,根本途径在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核心在于立法要尊重和体现规律,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实现科学民主立法,必须从国情和实际出发,必须保证人民通过多种途径有序参与立法,这就要求我们在立法工作中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使立法更好地体现民情、汇聚民意。
首先,在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时,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
其次,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其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先行审议;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
如,法律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全国人大代表等方面的意见;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该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全国人大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常委会工作机构还可以将法律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全国人大代表,地方人大常委会以及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书面征求意见。
再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法律案,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大代表列席。
最后,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代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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