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国家机构和组织在行使自己的职责中,需要对其他机构或组织负责并报告工作的主体包含以下几类:
1、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2、政府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3、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4、法院、检察院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5、村委会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但也有一些需要注意的例外主体:
1、国家主席不负责,也不报告。在我国,国家主席是国家元首,是国家的象征,没有实际权力,因而不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也不报告工作。
2、下级人大对上级人大不负责,也不报告工作。上级人大与下级人大之间没有领导关系,上级人大不干预下级人大行使职权。二者之间是法律上的监督关系,选举上的指导关系,工作上的联系关系。
3、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但不报告工作。由于军事保密等关系,中央军事委员会并不与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一样做报告。
4、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但不需要在人大会议上作报告。监委承担的反腐败工作具有特殊性,调查过程涉及大量党和国家秘密,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事关重大,保密要求高,因而不宜在人大会议上公开报告。由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即报告的对象是各级人大常设机关。
(责编: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