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务委员会作为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为了行使常设机关的职权,由主任召集,以召开会议的方式来行使职权,主要包括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成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主任会议既是法定机构,也是法定的会议形式。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与地级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县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由主任和副主任组成,没有秘书长。
常委会会议行使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作出实体性的决定,如通过法规或决议决定等。
主任会议主要作出程序性的决定,如决定会议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等,而不能行使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人事选举任免权等。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决议须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才能生效。
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决定每年召开次数和召开时间,但在每次常委会会议之前一定要召开主任会议,常委会会议期间一般也要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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