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有效的保护人大代表的人身自由以及监督并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人大常委会应以代表所涉案件为契机,加大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力度,防止冤假错案出现在代表身上。
在作出许可前人大常委会应当先做好以下的审查监督工作:
一要审查监督是否存在对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有打击报复的情形;
二要审查监督有关提请机关是否掌握了代表涉嫌犯罪的基本事实证据,防止出现以捕代侦或以拘代侦等违规情况。
三是审查监督提请机关提请许可的措施是否合适得当,如果公安机关提请对代表进行留置审查,那显然不合法。因为法律只赋予了监察委员会具有采取留置审查的权力。还比如,公安机关提请许可逮捕而没有先获得检察机关的批准,检察机关提请许可逮捕而所提供的涉嫌犯罪的事实不足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等程序或管辖上的问题,人大常委会都应予以监督并责成改正,否则就不能予以许可。
履行监督职责,确保程序正义,这既是维护代表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维护人大制度权威的需要。
(责编: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