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修改程序里,有关人大代表的几个重要数字:
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提议修改宪法,另一提案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宪法的修改。
宪法发展路上,我国人大及其代表有关规定的变化时间轴:
1982年宪法规定,县、乡人大的任期为三年。
1993年,宪法修正案把县级人大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使县级人大每届任期与中共县级委员会每届的任期一致。这一修改产生县、乡两级人大任期不一致的情况。
2004年,宪法修正案在《宪法》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中,增加“特别行政区”,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实际情况。
2004年,宪法修正案把乡、镇人大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各级人大任期一致,有利于协调各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人事安排。
这些或细节调整或部分修改的背后,都体现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代表也应当从变化中,透视到它背后的深意,当法无明文规定时,依据它所内含的精神履行代表工作职责。
【法律链接】
《宪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责编: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