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人大常委会应有关国家司法机关的提请,决定许可对某一本级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并相应地作出了暂停该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决定。后司法机关将对该代表的拘留措施改为取保候审,该代表遂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其恢复执行代表职务的申请。这些做法有问题吗?
人大常委会许可的是具体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任何情况下没必要也无权做出暂停或恢复代表职务的决定。上述问题中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暂停某某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决定”,于法无据,严格来说是违法的。取保候审虽然也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但只是部分限制,不属于羁押状态,不影响代表执行代表职务。题中司法机关将对该代表的拘留措施改为取保候审,使被羁押情形消失,代表则自动恢复执行代表职务。
依据代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理解为当出现代表被羁押的情形,无需有关机关提请或者许可,代表就要暂停执行代表职务,并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乡级人大报备。
暂停执行代表职务,是在代表资格存续情况下,代表因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即处于被羁押状态下(逮捕、拘留、留置、服刑期间),所产生的一种自然状态。当这种被羁押的情形出现时,代表就已不具备执行代表职务的基本条件,所以也就自然暂停执行代表职务。当被羁押的情形消失后,代表职务也就自动恢复。
如果出现代表暂停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在召开代表大会时,应当作如下表述:本届人大代表名额为XX名,现在实有代表XX名,暂停执行代表职务的1名。应出席本次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XX-1)名,因事因病请假的X名,实际到会XX名,符合法定人数。
【法律链接】
代表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前款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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