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和代表法的有关规定,人大代表有人身特别保护权,即在人大会议期间不经过大会主席团许可、闭会期间不经过常委会许可,代表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除此之外,如果对代表采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等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也必须经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的许可。乡级人大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级人民代表大会。
大会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许可司法机关限制代表人身自由,要注意以下几点:
1、许可的是“法律规定的措施”,而非笼统地许可对代表采取强制措施。
法律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具体的,诸如: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以及留置审查,这些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都有法可依,涉及人大代表时,必须经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的许可。
法律规定以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都应视为非法措施,不但不能许可,还应当予以监督纠正。
2、在作出许可前,大会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必须先要求有关机关说明具体是什么措施或哪种措施,以便做好审查工作。
不同的措施在限制自由程度上有差异,对其作出的许可决定可能直接导致结果向不同的方向发展。如当许可的是逮捕、拘留、留置、审判措施时,会产生被羁押的情形,进而产生暂停执行代表职务的后果。但如果许可的是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措施,则不会产生暂停执行代表职务的后果。
3、对未经依法许可而先行对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机关,应监督问责,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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