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会议经表决,通过了监察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三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宪法和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如何处理好与各方的关系,成为监察机关面临的一大挑战。
首先,是监察机关与党的关系。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全面从严治党、实现党内监督与人民监督有机结合的需要。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需要,也是加强党对反腐败统一领导,形成制度化、法制化成果的需要,有利于实现党内监督与人民监督有机结合。故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问题上,党政不再分开。
其次,是监察机关与权力机关的关系。我国的国家机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其内容体现在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在监察领域具体表现为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大产生,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受其监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大产生,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而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对六类对象进行监察,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即人大也在监察对象之列。因此,监察机关在对权力机关进行监察时,应当考虑以下三个问题:
1.监察的对象应为权力机关工作人员而非机构。
2.监察机关不得介入权力机关职权的“核心领域”。
3.监察机关应尊重人民代表作为人民意愿的代表的身份。
最后,对于监察机关和法院及检察院的关系,审判机关是否也应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需要考虑以下两点:
1.虽然监察机关监督审判机关的法理基础尚不存在,但是监察机关仍然可以对法官之外的行政司法人员和司法辅助人员进行监督。
2.监察机关也可以在不妨碍法官独立审判的前提下,对法官个人行为进行监督。
在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时,监察机关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执法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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