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代理主任职务的人选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委会通过,如有必要选出新的主任,也是由常委会来选吗?
不是。常委会不能另外选举主任,因为主任是由全体代表选举产生的,选举和罢免是专属于人大的人事权。
常委会是人大的常设机关,代行人大部分职责,但不能代替人大。诸如主任、县长等因故不能履职的情况,常委会都无权进行选举,只能任命个别副职,并决定其代理职务。
对于一些特殊的“缺位”情况,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应该严格遵循法治原则,在工作程序上依法办事。
如面对主席缺位的情况,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对于法律未作统一规定的部分,在实际执行时,各地方目前采取参照地方惯例和经验的方法来解决,导致在执行程序细节上会有不同。建议可以搜集基层人大问题,逐级向上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反映,形成具有权威性的解释条款,统一规定,严格规范履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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