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其主要工作方式是通过提出和审议各项议案来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即提出和审议议案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基本工作方式之一。
被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不单纯都是议事原案的报送件,还包括应当由提案人向会议提出的关于议案的说明,应当由提案人和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有关的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和有关提请任命的机关(包括政府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有关资料等文件。
这些文件统称为议案审议文件,它们与议事原案报送件不可分割。如提案主体在提出法律法规案报送件的同时,应提交法律法规的草案文本及有关说明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如立法依据对照表等,以便于更深入了解和研究该法律法规案。而对任命案,提请任命的机关应当介绍被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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