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候选人进行全面、广泛的宣传介绍,让选民和代表对候选人有比较充分的了解,是保证选举民主的重要一环。
因此,负责介绍的主体应当做到全面、客观、公正,使选民和代表能避免盲目性投票,并按自己的意愿选出满意的代表。
根据选举法规定,对候选人的宣传介绍,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一是,推荐者宣传和介绍。一方面推荐者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自己所推荐的候选人的情况,包括候选人的个人经历、工作表现以及议政能力等;另一方面可以根据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的统一安排,向选民或者代表宣传介绍自己所推荐的候选人的情况。
二是,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的宣传介绍。在选民或者代表酝酿讨论候选人过程中,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都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所提候选人的情况。
三是,组织候选人与选民或者代表见面。选举委员会和大会主席团根据情况,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民或者代表见面,回答选民或者代表提出的问题,以便选民或者代表对候选人有比较全面、深入的了解。
但不论何种形式,在选举日都必须停止对候选人的宣传介绍。
(责编: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