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案内容的法定性。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委员长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以上法律规定说明,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辞职不是一件简单的个人行为,是由法律规定的。
辞职案程序的法定性。辞职是一件严肃的事情,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提出辞职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报告。在实践中,如果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在代表大会期间提出辞职报告,一般由主席团向大会提出提请接受某国家机关领导人辞职的议案;如果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是在大会闭会期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报告,—般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向常委会提出提请接受某国家机关领导人辞职的议案。这说明,提出辞职案的主体并不是辞职者本人,而是人大机关,即主席团或常委会主任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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