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大常委会以及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乡镇人大主席团同代表联系的方式和形式主要包括:
(1)组建代表小组并开展活动。
(2)组织代表开展视察。
(3)邀请代表列席会议。
(4)召开代表座谈会。
(5)走访代表。
(6)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机关各工作部门分工定点联系代表。
(7)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实行代表和人民群众来访接待日制度。
(8)受理代表来信来访。
(9)给代表寄送材料,通报信息。
(10)督办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并答复代表。
(11)总结、交流代表联系工作经验,表彰先进,推广典型等。
有些地方人大常委会采取组织代表向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汇报履行职责情况接受评议;组织代表评议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一府一委两院”和乡镇有关单位工作;组织代表同政府领导人员开展对话等形式,拓展代表联系渠道。
(责编: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