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会议集体行使职权,实行合议制,只有召开会议才能讨论决定问题。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主任会议时,可以由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目前,实践中存在的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主任会议的“去合议制”现象相当严重,许多地方的主任会议不进行表决,而由主任个人“拍板”,这种做法是不符合集体负责制原则的。在讨论中,如果主任会议成员对某一事项的意见基本一致,由主任进行归纳、总结,形成主任会议的意见,是可以的;但如果意见分歧比较大,则应当采取表决的方式,按照多数原则作出决定。表决的方式可以是无记名投票表决,也可以采用举手表决。人大与行政机关的最大不同,就是人大没有“一把手”,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人一票,没有领导与普通委员之别。对此,中发[1984]8 号文件印发的彭真同志的讲话说得十分清楚,“人大和政府的任务不同,因此,它们的工作制度、方法也就不同。宪法规定,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人大是集体负责制,人大常委会委员的权力是很大的。 ……但是,人大的这种权力是由集体来行使、来作决定的。……包括委员长在内,无论哪个法律和议案,都不是个人说了就可以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