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的执行情况。主要程序:
(一)前期调研。在政府向人大常委会作报告之前,人大财经委和预算工委应当向政府的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取得第一手资料。必要时,可以召开座谈会或专家论证会,分析研究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预算收支面临的形势和问题。在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形成简报或调研报告,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考。
(二)常委会举行全体会议,听取政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代表本级政府作上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一般同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本级政府去年财政决算和今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
(三)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书面向常委会全体会议提出关于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总的评价;(2)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3)做好财政预算工作的建议。
(四)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政府关于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财经委的审查报告一并进行审议。由财经委汇总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的审议意见的相关情况,并向常委会全体会议汇报。
(五)由常委会根据审议情况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通过适当形式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政府研究处理。常务委员会听取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应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