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际情况看,代表议案大多是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根据大会主席团的决定,在闭会期间继续审议、进行处理的。有的地方则是将有关议案交由政府办理,再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收到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后,专门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研究分析,提出代表议案审议工作的安排建议,报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决定涉及需先征求有关机关、组织意见的代表议案,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三个月至迟不超过六个月提出处理意见。专门委员会审议代表议案时,可以邀请议案领衔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可以采取邀请提议案代表参加调研、座谈等方式,加强联系和沟通,听取提议案代表对议案处理的意见。专门委员会应当采纳有关机关、组织和提议案代表的合理意见,对于切实可行的代表议案,应当建议列入人大会议议程或者其常委会会议议程;对于暂时不能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可以建议列入调研项目或者相关工作计划。专门委员会在审议的基础上,提出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报告,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报告经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人大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