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明确与议案处理有关的三个机构:大会主席团、大会秘书处和人大专门委员会。大会主席团主持人大会议,是人大会议的领导机构,负责审议通过代表提出的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大会秘书处是大会主席团领导下的工作机构,负责与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沟通协调,研究提出关于代表议案的处理意见并向大会主席团报告;人大专门委员会是人大的工作机构,在大会期间负责审议代表议案、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建议。没有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地方人大,可以在大会期间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承担相应的工作。
人大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议案先送本代表团有关工作人员帮助修改完善,然后经本代表团递交大会秘书处,由大会秘书处下设机构(议案组)进行整理、分类和分析。对符合基本要求的议案,大会秘书处及时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研究提出初步意见。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过后,大会秘书处召开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参加的协调工作会议,研究代表议案处理的具体意见,形成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提交大会主席团审议。大会主席团根据大会秘书处的报告,决定代表议案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关于代表提出的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全体与会代表。
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交由各代表团审议,并同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最后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提交大会表决。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