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和法律赋予了国家权力机关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决定权。宪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的权力。地方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的权力。从这一点来说,建议案与建撤案有相似之处。但二者的区别在于,建撤案涉及的本地区行政区划的较大调整,本级行政机关的增加、合并、撤销,重大节日的设立和撤销,本地区重大的改革事项等。而建议案所涉及的内容重点是对某项重要工作或某项重大工程项目的建议。重要工作一般是指涉及本地方政府必须抓紧时间解决的工作,涉及本地区较多数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或者一段时间内较多数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事项,如物价问题、产品质量问题、社会治安问题、就业问题等重大民生问题;重大的项目工程一般是指涉及本地方政府较大资金投入的项目,涉及较多数群众迁移的项目,涉及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的项目,如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这些内容都是属于建议案所涉及的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都可以通过提案人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请审议的方式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