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集中和体现乡镇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人民代表机构,是在乡镇行政区域内行使国家权力的我国政权体系中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成部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决定了它在乡镇国家政权机关中处于首要地位,主要体现在乡镇人大和乡镇人民政府之间的关系上:
1.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与乡镇人民政府之间是产生和被产生的关系。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它报告工作,对它负责。
2.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与乡镇人民政府之间是决定与执行的关系。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14项职权,是乡镇国家权力机关,而乡镇人民政府则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它具体执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3.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与乡镇人民政府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监督政府工作。如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撤销乡镇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监督、罢免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