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是一个权力集体,这个权力集体是由法定的代表人数组成的,当其中的一些代表出缺时,这个权力集体的完整性就受到一定的影响,为了保持其完整性和权威性,需要进行补选。
根据选举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举单位补选。补选首要的要素是代表在任期内的出缺,如果选举单位在换届选举时没有选足应选代表名额,由于代表任期尚未开始,所余名额也就不属于出缺,不能按补选程序选举,只能按另行选举程序选举。
那么什么情况下会出现代表出缺?
根据代表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代表出缺有以下几种情况:(1)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在任期内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2)辞职被接受的;(3)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大会议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4)被罢免的;(5)丧失中国国籍的,其代表资格相应终止;(6)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代表资格相应终止;(7)死亡的。
对出缺代表的补选,可以由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该级人大闭会期间,也可以由该级人大常委会补选。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