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国家政权人民性的重要体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所组成的,是人民的代表机关,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由人大及其常委会掌握对国家机关主要领导人员的选举任免权,充分体现了国家政权的人民性,表明各国家机关所行使的权力都是人民授权的。
二、是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合法性来源和保障。代议制民主,是当今世界的主要民主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一种代议制形式。各级人大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只能经过人大产生,才具有合法性,才能代表人民行使相关国家权力。
三、是我国政治制度区别于西方政治制度的重要特征。在西方国家,由于实行三权分立,立法、行政、司法三者之间是平行的相互制约关系,因此,西方国家的议会虽然也享有一定的选举任免权,但远远小于我国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我国实行民主集中制,不搞三权分立。我国的国家权力统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本级人大产生,向它负责和报告工作,受它监督,而不是平行的相互制约关系。在我国,其他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必须由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免,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是我国人大与西方议会的重要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