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大代表独有的性质、地位和权利、义务决定人大代表要依法履职、发挥作用,需在全面把握人大代表特点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好六种关系:
(一)出席会议与参加闭会期间活动的关系
代表履职可以分为代表大会期间和闭会期间两个阶段。代表应当将会议期间的履职工作与闭会期间的履职活动结合起来,两者不可偏颇,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二)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的关系
权利与义务是辩证的统一。代表法赋予了代表比一般公民更多、更大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更多、更大的义务。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定的,不是割裂的,代表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也是履行应尽的义务,不能只讲权利不讲义务,也不能只讲义务不讲权利。
(三)集体行使职权与个人行为的关系
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不同于普通公民的行为。人民代表大会履行职责的特点,就是通过召开会议,严格依照法定程序,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审议议案,集体决定问题,而不是由代表个人直接去处理问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个人不得直接处理具体问题,不得干涉具体司法案件。代表在行使代表职务时也要按照这个精神把握好。
(四)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
人大代表在履行职责、发挥作用过程中,遇到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少数人利益与多数人利益发生矛盾时,应当代表和服从全体人民的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也就是说,人大代表展行职责既要充分考虑和反映原选区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具体利益和特殊情况,更要遵从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站在全局的高度为民代言,提出意见和建议,反映情况和问题,维护并实现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
(五)执行代表职务与做好本职工作的关系
我国的各级人大代表都是兼职代表,有各自的工作岗位。代表法明确规定,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务时,其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和物质保障。人大代表要发挥好作用,就必须花费必要的时间和精力,才能肩负起所承担的责任。同样,代表在本职工作岗位上,也要发挥带头作用团结群众,努力工作,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当履职活动与岗位工作产生矛盾,发生冲突时,应以代表履职工作为主。
(六)执行代表职务与接受选民监督的关系
人大代表是人民通过法定程序选举到国家权力机关的使者,其地位、权利是人民赋予、委托的,当然要受到人民的监督。作为人大代表,要自觉地加强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接受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正确处理好执行代表职务与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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