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人数的含义
会议的法定人数,就是为了使会议有效所必须满足的最低人数。要求会议的出席人数必须达到一定的比率或数目,是为了保证会议的民主性,保证会议所讨论决定的问题能够确实反映多数成员的意愿和要求,避免会议被少数人所操纵和垄断。
多数国家议会和各种社会组织都有会议法定人数的规定,如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有成员的过半数出席会议,即符合法定人数。在20世纪50年代和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的法定人数都没有明确规定,当时按照惯例认为有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会议,即符合法定人数。20世纪80年代以后,各地方都纷纷仿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做法,相应制定了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事规则,对法定出席人数问题作了规定。
二、法定人数的规定
会议的法定人数规定为多少比较合适?这要根据各个不同组织的性质、成员的多少,以及成员的构成情况和会议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的重要程度等情况而定。
会议的法定人数有两种规定方法:一种是规定一个具体的数。如英国规定,贵族院开会的法定人数为30人,众议院为40人。爱尔兰规定,参议院12人,众议院20人。另一种是规定一个比率。多数国家和社会组织都采用这种规定方法。一般规定为全体成员的过半数,也有规定为三分之一、三分之二、四分之三、五分之三的,等等。我国是采用比率法,即代表大会的法定出席人数为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法定出席人数为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
所谓全体代表和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都是指实有数,不是指名额数。实有数包括依照代表法规定被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代表。
三、法定人数的计算
需要计算法定人数的会议,在会议举行前,主持人应当清点人数,并向会议报告清点结果。
如果出席人数未达到法定人数,主持人不得宣布开会。经等候一定的时间,或能够证明出席人数确实无法达到法定人数时,主持人应当宣布会议延期或取消。在等候期间,主持人也可以发出通知,要求成员到会,有的国家(如法国国会)甚至规定,主持人可以派议会警察强制成员到会,以使会议能够举行。
如会议只要求在宣布开会时在会场的人数符合法定人数,而在会议进行过程中不要求必须符合法定人数,则只在开会前清点一次人数即可,在会议进行过程中不必再清点人数。
如会议要求在会场的人数必须始终符合法定人数,则在会议进行过程中,如主持人发现在会场的人数明显不符合法定人数,主持人可以再次清点人数。如参加会议的成员认为在会场的人数不足法定人数,可以提出要求主持人清点人数的动议,动议被在会场的多数成员同意后,则主持人应当再次清点人数。经再次清点人数后,如发现在会场的人数不足法定人数,则主持人应当宣布会议暂停,经等候一定的时间,或能够证明确实无法达到法定人数时,则主持人应当宣布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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