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席团成员的构成没有法律规定,各地基本做法无外乎两种:一是上行下效;二是按惯例办。
2、具体操作中,有的名单草案由人大常委会党组提出意见报党委同意后,以常委会名义提请人大预备会议审议通过。有的则由组织部门提出名单草案报党委同意后由人大常委会提请大会预备会议审议通过。
3、主席团名单草案的提出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从主席团的职能作用考虑,既然它的职能是领导和主持大会,那么领导干部尤其是党委和人大的领导同志应该纳入;二是考虑其代表性,各方面代表人士应各有其代表进入主席团。
4、政府及一委两院负责同志进不进主席团,法律没有限制,所谓监督对象不能进主席团也只是一种解释,并无法律依据(有专门地方条例规定的除外)。
(责任编辑:黄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