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集中制原则与议行合一原则的关系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这是毋庸置疑的,但对是不是实行议行合一原则,近几年则有不同看法,有的认为是,有的认为不是,有的认为基本上是,但不是严格的议行合一,这实际涉及民主集中制原则与议行合一原则的关系。
如上所述,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列宁提出来的,马克思和恩格斯没有提出过民主集中制这一概念,但提出过:“公社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立法和行政的工作机构。”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75页。从这段话中可以看出,是否实行议行合一是指立法与行政是合为一个机构还是分为两个机构而言的,其含义远比民主集中制原则狭窄。可见,议行合一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早期思想,民主集中制原则是从议行合一原则发展而来的,其含义比议行合一原则更丰富。民主集中制原则可以表现为议行合一,即立法与行政统一于一个国家机关,如巴黎公社;也可以在国家权力统一于一个国家机关行使的前提下,将行政权交由一个相对独立的国家机关去行使,如原苏联的苏维埃制度和我国现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就是说,我国现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但不是议行合一原则,因为我国的立法与行政不是由同一机关行使。苏联的苏维埃制度,也不是实行议行合一原则。列宁在十月革命胜利初期,也曾设想过在俄国建立议行合一的政权,但以后放弃了这一设想。
为什么苏联和我国都没有实行议行合一原则?
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现代国家事务十分繁重,特别是社会主义国家,由一个国家机关同时兼管立法和行政,很难胜任;二是议行合一不便于监督,也不便于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因为它可以根据行政管理的一时需要随心所欲地修改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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