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任免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或机构和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有关公职人员的任命、去职的权力,是人大常委会一项重要工作。权力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严格进行。经过法定提请人提名、审议、无记名投票表决、公布等程序。不能因压缩会期而取消审议过程,也不能图省事而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一)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办事机构,根据提请机关提请的人事任免案,起草有关情况的综合汇报,报请主任会议同意后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和表决。
(二)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人应到会作关于任免案的说明。提请人不能到会时,也可委托其他领导人代作任免案的说明。
(三)拟任职的政府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人民法院副院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在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作供职发言。
(四)分组审议时,提请机关应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五)由工作机构汇总分组审议意见,并向主任会议汇报;对于审议中反映的重要情况,还要及时向党委反映。
(六)常委会表决人事任免名单,采取逐人表决的方式进行;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农垦、林区等法院、检察院的部分法职人员也可采取合并表决方式进行。
(七)通过任命的政府副职负责人、秘书长、厅长、主任等政府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人民法院副院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一般可由主任或副主任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颁发任命证书。
(八)对于表决结果予以公布,同时印发人大常委会任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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