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列举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共11项:
(1)国家主权的事项,即涉及国家领土、国防、外交等方面的事项;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府、监察委员会、法院和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4)犯罪和刑罚,即关于什么是犯罪以及应当给予什么处罚的规定;
(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6)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7)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将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财产转为国家所有或者征为国家临时使用,以及征收、征用的程序、如何补偿的规定;
(8)民事基本制度,包括婚姻家庭制度、财产继承制度、物权制度、合同制度、财产抵押担保制度等;
(9)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10)诉讼和仲裁制度;
(11)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上述事项,都是关系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民事刑事等法律制度的重大事项,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立法,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国内市场的统一,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对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限的事项,其他机关都不能染指,否则,就是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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