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提出议案,需要重点把握的问题是所提出的议案必须是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代表提出的议案,应当是依照法律规定的属于人大的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能作为代表议案提出的事项包括:
(1)属于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2)上级人大代表提出的问题应当由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处理的事务;
(3)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
(4)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务;
(5)其他不属于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如对党群部门和军队的意见、建议;属于与党和国家现行政策规定不符的问题;属于议案提出者所在单位、地区处理的问题或单位之间相互协商解决的纠纷问题等。
提出议案应当共同负责。以代表团的名义提出议案,应当经代表团全体会议充分讨论,过半数通过。代表联名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使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议案内容,以表达其真实意愿。领衔代表可以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分别提供议案文本,经附议人认真审阅同意后,再签名附议;有条件集体讨论的,应经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再签名提出。应当杜绝或者避免提出议案过程中代表转圈签名、参加联名的代表不了解议案具体内容等现象,真正体现代表对提出的议案内容共同负责。
(责编: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