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立法中,座谈会是由有关法案起草单位、立法机关或其工作机构根据需要,邀请与该法案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关方面的专家(主要是法律专家)和群众,对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法案的内容进行座谈讨论、发表意见的一种民主形式。
座谈会的主要特点:
一是组织性。座谈会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组织性比较强,参加人员、座谈内容和范围、座谈时限等,都由组织单位决定,公民个人一般无法选择和主动参与,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立法民主。
二是简便性。座谈会没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对通知时间、发言顺序、发言时间、发言次数等一般不作限制,在立法的各个阶段,可以根据需要随时举行座谈会;参加座谈会的人员可以包括方方面面,也可以根据需要只邀请某一方面的人员;座谈内容可以是一个法案的全部,也可以只就法案中若干重点问题进行专题座谈;座谈会可以在法案起草单位或立法机关所在地举行,也可以在基层举行。所以,座谈会这一形式非常灵活方便,易于实行,可以广泛运用于法案的立项、起草、审议等各个阶段,是我国立法民主、立法公开不可缺少的重要形式,运用最广泛、最经常、最普遍。
三是互动性。座谈会主持人与参加者之间可以展开讨论,主持人可以把各方面对法案的不同意见介绍给座谈会参加人员,便于与会人员从各种不同角度思考问题,主持人也可以参与发表意见,从而使讨论得以展开和深入,特别是对一些难点、焦点问题,通过争论、讨论便于达成共识。
四是不公开性。座谈会一般不公开举行,参加人员可以没有顾忌地发表意见,不必担心自己所发表的意见是否深思熟虑,是否会受到公众的批评,做到畅所欲言,言无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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