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反复研究,最后法律规定设立乡、镇人大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1人至2人,办理乡、镇人大日常工作,不设常设机关。
乡、镇人大不设常设机关的主要考虑是:
(1)乡、镇作为我国政权的最基层,与群众的联系最经常、最广泛、最直接、最紧密,群众对乡、镇政权的工作也最了解、最关心,因此,乡、镇政权应当有更多一些民主,应当更多地发挥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的作用,以便能够更充分地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不宜层次过多。层次多了,不利于充分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特别不利于及时地充分反映与群众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各种意见和要求,而乡、镇政权的大量工作,就是处理与群众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各种具体事务。
(2)乡、镇的管辖范围相对较小,人大代表数量较少,召集人大代表开会比较方便,凡是应当由国家权力机关讨论决定的问题,有条件召集人大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3)乡、镇政权的主要任务是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定、决议、命令,需要由乡、镇人大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相对较少。
(4)我国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和政府部门都只设到县一级,乡、镇不设立一级法院、检察院。监察委员会和政府部门,加上乡、镇政权作为政权的最基层,受县级政权直接监督指导,因此,乡、镇人大的监督任务也相对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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