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提出撤职人员的申辩
主任会议决定将撤职案列入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后,应当将撤职案送被提出撤职的人员,并告知有提出申辩的权利。告知,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采取口头形式告知的,一般应当派人当面告知。
被提出撤职人员提出申辩意见,有两种形式:一是口头进行申辩,二是书面进行申辩。如果口头申辩不方便,可以提出书面申辩。对书面申辩意见,主任会议应将其印发常委会会议,以便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考虑。
赋予被提出撤职人员有申辩的权利,是法律程序公正的内在要求。
(二)撤职案的审议
撤职案列入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后,可以由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提出撤职案的机关或者领衔人的说明,也可以只将撤职案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然后由常委会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三)撤职案的决定
撤职案经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如果审议意见比较一致,则由主任会议决定交付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撤职案的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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