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文字号方面的不规范现象。
(1)没有文号。有的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没有发文字号。
(2)文号不是采取“函”的形式,而是政府机关内设机构的文号。如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草案)的议案的文号是“皖政秘〔2006〕1号”。以政府名义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却以办公厅或者秘书处的发文字号发文,显然是不对等的。
2、主送机关写作不规范。主送机关应当写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如“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不能只写“市人大常委会”,这样不仅不规范,也是对国家权力机关的不尊重。
3、内容的错误。有的政府提出的议案没有写明是否经过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只写了“市人民政府同意”,这是不明确的。如果经过了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就应写明经过什么时间,哪一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如果没有经过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只能是某个领导个人的意思。虽然,我国的国家行政机关是行政首长负责制,但对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请审议的议案必须经过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否则,应视为无效。
4、数字书写不规范。有的政府议案中的数字书写不规范,如“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中的会议届次数字前后不统一,前面用的是汉字小写,后面用的是阿拉伯数字。
5、签署和日期的错误。一是有的议案的签署只写“市长”二字,没有市长的签名章。二是违反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关于成文日期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标注的规定,仍然采用汉字小写标注。
(责编:黄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