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工作人员要对每张选票进行辨认,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因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无效。对未按规定书写的选票处理原则是:所写符号或姓名能判断出投票人意图的,作为有效票;无法判断的,作为废票。
(1)选票上的“○”或“×”,虽未画在空格内,但可以判断投票人意图的可分别计为赞成票或反对票,不予作废。
(2)在一个候选人姓名上画两个“○”或“×”的,应分别计为赞成票或反对票,不予作废。
(3)所写符号不合规定,但能判断赞成或反对,应分别计为赞成票或反对票,不予作废(如在候选人姓名上画“v”、写“满意”、“同意”等等,应计为赞成票;将候选人名字划去或在候选人姓名上写“反对”等等,应计为反对票)。
(4)选票经过涂改,但尚能识别其赞成或反对的,应分别计为赞成票或反对票。
(5)一张选票仅某一部分无法判断投票人意图时,可将该部分作为废票,其余可辨认部分作为有效票。
(6)对难以确定是否有效的选票,可由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共同研究决定。
(7)另选其他选民时,在其姓名栏内写上名字,但符号栏内未划“○”的,应视为赞成票;如果姓名无法辨认的视为废票。
(8)统计选票总数时,弃权票和废票都要作为参选票数计算。
(责编:黄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