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工作基本程序包括:
(1)由具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提案主体资格的国家机关或人员向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其职权范围的议案。
(2)议案经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主任)会议审查,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由大会主席团或者委员长(主任)会议决定列入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3)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由人大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议案进行审议,分析论证议案是否具有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发表各自意见。对正确的有价值的意见,要予以采纳,对议案进行相应的修改。
(4)议案经过审议修改完善后,交付全体会议进行表决,即由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议案进行赞成、反对或弃权的表态,赞成票过半数为得到通过。
(5)将通过的决议、决定或法律、法规以最有权威的国家机关的名义,在固定的国家公开出版物上发布。
(责编:黄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