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资格是指具有相应的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条件和身份。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当选后是否具有代表资格,必须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者乡级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并报县级人大常委会或乡级人大主席团确认,并予以公告。经公告以后的人大代表,才能以代表身份从事代表工作和活动。
代表资格审查内容有哪些:
01、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确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02、代表候选人名额是否符合法定的差额比例。
03、选民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是否都列入了代表候选人名单。
04、参加投票人数是否符合法定人数。
05、当选代表的年龄、国籍等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得票是否符合法定票数。
06、投票选举是否符合选举法的其他规定。
同时对于已经当选的两地代表,按照选举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代表辞职的规定,由代表本人提出辞去其中一个代表职务。如果代表拒不辞职的,可以按选举法的规定,由原选区启动罢免程序,对代表予以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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