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规定了党在国家事务中的领导地位,明确提出了在党的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的执政地位是通过党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来实现的。在新的历史时期,党必须改善和加强对人大工作的领导,这是我们党的任务和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决定的。在党中央领导下,地方各级党委在领导人大工作的过程中创造和积累了很多经验。主要做法有:
一、充分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最好组织形式,是党对国家事务实施领导的一大特色和政治优势。实践中,把人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党委和人大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定期听取人大常委会党组汇报,讨论研究人大工作;人大常委会有关副主任列席党委常委会议;适时召开党委人大工作会议,重视解决人大工作和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形势和任务的需要,作出有关加强人大工作的决议、决定。
二、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与发挥人大作用的关系,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党对国家事务领导的核心内容是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增强对加强党的领导与发挥人大作用一致性的认识,充分发挥人大的职能作用。
三、尊重人大的法律地位,支持人大行使好各项职权。实践中,积极支持人大行使好立法权,使地方立法更好地贯彻党委的决策和主张。凡是应由人大决定的重大事项,都要经过人大审议,依法作出决议决定。支持人大行使好人事任免权,通过人大落实好党的干部政策,选贤任能。支持人大依法开展对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推动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四、善于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变成国家意志,充分发挥人大的职能作用。由于党同国家政权机关的性质、职能、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不同,党不能代替国家政权机关行使权力,直接向人民群众发号施令。实践中,既要善于通过人大了解群众的愿望和要求,集中群众的智慧,形成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正确主张。又要善于把党委对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和主张,采取由党委提出建议后,由“一府两院”依法提出议案、任免案等,或由人大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根据党委的决定提出议案,经过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制定地方性法规或作出决议决定,使之成为对本行政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充分发挥人大机关党组织和党员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中的作用,保证党的决策和主张的权威性和贯彻执行。
五、注意协调人大与政府、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的关系,树立和维护人大的权威。认识到人大是在党的领导下,为完成党的任务而工作的国家机关,树立和维护人大的权威,就是树立和维护党组织的权威。明确要求人大要依法行使职权,依法决定重大事项,依法开展监督,以自身的努力和工作实绩树立人大的权威。要求“一府一委两院”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人大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解决好人大在工作中与其他国家机关发生的矛盾和分歧,保证协调一致地工作。
六、关心和支持人大搞好自身建设,不断提高人大工作水平。明确搞好自身建设既是人大行使职权的基本条件,也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保证。实践中,党委通过各种方式加强人大机关思想、组织、制度和作风建设。为人大常委会配备好领导班子;配齐配强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形成合理的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加强人大机关干部与党委、“一府一委两院”机关干部的双向交流,搞活人大干部队伍;帮助协调解决人大代表经费和办公经费,为人大行使职权创造更好的条件。
七、党组织和党员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自觉遵守人大制定的法律法规和决议决定。明确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既是党章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也是实施党的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法律法规和人大的决议决定,是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的集中统一体现,明确要求党组织和党员都要自觉遵守。实践中,克服以党代政、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不断提高党对人大的领导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