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或者撤销的权限是:
1.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3.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委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5.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6.省、自治区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7.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为了使改变和撤销机制更具有可操作性,立法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予以改变或撤销:一是超越权限的;二是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三是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撤销一方的规定的;四是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撤销的;五是违背法定程序的。
(责编:黄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