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资格委员会审查的内容
选举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代表资格审查的程序
根据选举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代表资格审查的主要程序为:(1)各选区或选举单位选举结束后,将本选区或选举单位选举代表的有关情况的报告和相关材料,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2)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在每届人大第一次代表大会召开前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提出确认或不确认代表资格的建议。(3)人大常委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确定代表资格是否有效。(4)在每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