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的时间保障。代表在依法履职时可以向所在单位请假,所在单位必须批准,保障代表的履职时间。
二、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的物质保障。包括:代表离开原单位执行代表职务,原待遇不变;各级财政要承担本级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各种费用,如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补贴费以及会议费等;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即农民和城市个体劳动者代表,在执行职务时,本级财政还要根据当地收入水平、物价指数和代表个人的经济状况给予相应补贴。
三、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的组织保障。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同本级人大代表保持联系,为本级或者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执行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代表联络机构和工作机构应当为代表执行职务、开展活动提供服务保障;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四、代表执行职务的知情权保障。各级人大常委会、“一府一委两院”应通过会议、活动、递交书面材料、口头告知、电话通讯、网络信息等多种形式和多种媒介及时向代表提供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以及代表履职所需要掌握和了解的内容或信息。
五、代表言论自由的特殊保护。人大代表的言论特殊保护,适用于各级人大代表和各级人大会议,包括人大的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代表团小组会议,以及代表应邀列席的主席团会议、人大常委会会议、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等。人大代表在上述会议及原选举单位的各种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有关机关不得因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而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代表人身自由的特殊保护。代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除此以外,如果对代表采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等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也必须经本级人大主席团或者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
七、对代表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代表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应尽快与本级人大常委会取得联系,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各级人大常委会及其代表联络机构要运用各种方式,营造全社会尊重代表权利,支持代表履职的氛围,督促有关机关和组织严肃查处阻挠危害代表履职的行为,切实维护代表的合法权益。
八、代表履职的有关法律保障。代表法作出了关于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尊重代表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以及不支持、不履行义务所要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九、代表联络机构要为代表依法履职提供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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