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免责权,又称言论自由特殊保护,是指议员或者代表在代议机关中的一切言论和表决不受任何其他机关的法律追究,这就是议员或者代表履行职责的一项重要法律保障。由于有了言论免责权的保护,议员可以在议会内充分发言、表达自己的政治见解和观点而无后顾之忧。
关于范围,主要有两种情形:
一是议员在议会内的言论免责,如英国、美国等。日本宪法规定,两议院议员在议院中所作之演说、讨论或者表决,在院外不得追究责任。
二是议员在行使职权中的言论免责,而无论行使职权的地点是议院还是其他地方,如德国、意大利、比利时等。
关于免责程度,主要有四种情形:
一是不受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追究。
二是不受法律责任的追究。
三是免除一切责任的追究,具体包括法律责任、纪律责任、道义责任等。
四是对外免责。
宪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九条将享受言论免责权的范围扩大到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代表法第三十一条对此又作了概括性规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根据规定,我国代表言论免责权的适用对象包括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代表言论免责权的适用范围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各种会议,包括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代表团小组会议、以及代表应邀列席的主席团会议、人大常委会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等。
代表言论权的主要内容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因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而追究其刑事、民事或者行政法律责任。
此外,许多国家也都规定议员在讨论和发言中不得适用侮辱性、诽谤性语言,不得谈论他人的私生活,不得发表蛮横无理的言论,不准利用发言扰乱会议秩序等。如英国作为君主立宪制国家,出于对君主的敬意,规定议员在议会中的言行不能冒犯国王,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不再享有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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