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或者地方人大审议法律案或者地方性法规案的主要程序:一是在会议举行前一个月将草案发给代表,以便代表进行认真研究,准备意见;二是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作关于法律草案或者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三是各代表团全体会议或小组会议对法律草案或者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审议;四是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法律草案或者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然后由法律委员会或者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草案或者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并提出法律草案或者地方性法规草案的修改稿。
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审议法律案和地方性法规案,一般经过一次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如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委会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下次人大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委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下次人大会议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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