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代表法四十五条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
对人大代表进行监督的方法和方式大致分为以下四点:
一、进行代表公示,将代表信息通过一定的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进行公示,便于联系监督。
二、建立健全代表履职档案。建立规范的代表履职档案管理制度,将一个时期内代表的履职情况按规范化要求进行记录,便于监督代表履职情况,提高代表的履职水平。
三、通过各种形式帮助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进行履职述职,促进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履职情况进行评测和监督。
四、代表通过电子信箱、热线电话、人大网站等联系方式接受监督;通过书面报告、口头报告等方式接收监督;通过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询问方式接受监督;通过罢免方式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