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由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依法选举产生,必须代表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利益和意志,对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一、对代表监督的主体是代表所在的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受原选区选民的监督。
二、对代表监督的内容
1、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包括是否出席,是否履行会议职责等。
2、协助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3、代表活动情况,包括代表小组活动,视察、调研、执法检查活动,联系人民群众等情况。
4、联系选民和选举单位情况。包括代表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是否保持密切联系以及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否反映社情民意等。
5、廉洁履职情况。包括是否在执行代表职务过程中为个人谋私利,是否勤政为民,是否维护人大代表良好形象忠实履行代表职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