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无法通过适用规则解决如何适用的,立法法规定了一个裁决机制。以下几种情况,通过裁决解决:
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各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裁决是对相互冲突的双方法律规范如何适用作出判断和选择,只能决定适用哪一个,不适用哪一个,不能以裁决的方式改变或撤销其中的一个规定。如果裁决机关认为应当改变或撤销冲突的其中一方的规定,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予以改变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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