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公众直接参与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保证。根据立法法等法律规定和实践做法,我国立法的公众参与制度,主要有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听证会、论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
(一)座谈会:是我国发扬民主的一种传统方式,运用于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二)书面征求意见:就是由法案的起草单位或立法机关的工作机构将草案发送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专家,请他们研究提出书面意见。
(三)听证会:听证(Hearing),原来是西方司法程序的组成部分,后来被西方国家广泛运用于行政和立法活动中。我国法律第一次规定听证制度的,是1996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在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中,单列一节“听证程序”。
(四)论证会:与座谈会、听证会不同,论证会是就法案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从科学性、可行性角度进行研究,提出论证意见。
(五)公开征求意见:是指将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布,让公众进行参与讨论,发表意见的一种立法民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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