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主席团或者委员长(主任)会议授权专门委员会对法律法规议案进行审议。
大会主席团或委员长(主任)会议可以决定是否将代表团或代表联名提出的法律法规案列入会议议程。
(二)召开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对法律法规议案进行审议。
1、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要确定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人员、列席会议的人员、印发会议材料等项准备工作,经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审定后,通知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
2、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由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宣读代表团、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法律法规议案,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法律法规议案的立法必要性、主要内容的可行性和是否列入会议议程进行审议发言,并进行表决。
3、可以邀请提案人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听取提案人的意见。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并根据审议情况、起草审议意见。
4、审议意见经委员会主任委员审定后,报大会主席团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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